民革绥化市委会反映,近年来土地托管在我省发展很快,土地托管服务作为基层对土地经营方式的一种探索和创新模式,已经得到了农民的认可和积极参与,具有蓬勃的发展潜力。但在托管过程中还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目前各地特别是乡(镇)政府更热衷于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大规模承包土地,种植效益较高的经济作物。而当前土地托管在各市县的发展多以自主发展、自我完善为主,各级政府对其在保障粮食生产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未给予充分的关注和支持,在服务指导、政策扶持、规范管理、宣传推广等方面普遍存在缺位现象。
二、土地托管缺乏资金和人才。土地托管方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种,影响其进一步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存在共性,主要体现为“双缺乏”,即缺乏资金、缺乏人才。一是缺乏资金。目前我省开展土地托管的多为合作社和种粮大户,自有资本较少、社会融资能力较弱,贷款难现象普遍,拓展服务力不从心;二是缺乏人才,受就业环境、工作强度、工资待遇等影响,土地托管主体很难形成自身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人才匮乏现象突出。
三、土地托管缺少有效的法律保护。目前土地托管作为一种民间行为,大多依托农村的人情交往、个人威信、口头约定为纽带建立互信关系,缺乏法律层面的书面协议约束,一旦出现问题难以明晰双方责任,容易产生纠纷,亟须指导规范。很多地区统计土地托管十几万亩,主要依靠农村熟人之间的介绍和口头协约,签订书面合同的不足10%。
四、土地托管存在一定的自然风险。粮食种植过程中存在的自然风险是农民不愿参与土地托管的原因之一,耕种土地需要良好的自然条件,一旦出现自然灾害会对粮食产值造成直接影响,农民怀疑托管方的处理能力。
相关建议:
土地托管是基层群众方便生产、增加收入的创新实践,是实现规模生产与稳粮增收良性结合的有益探索,但目前还处于起步和初级阶段,各级政府应提高认识,加强扶持,规范引导土地托管健康发展。
(一)加强对土地托管的宣传培训。建议各级政府加强对土地托管工作意义、效果的宣传推介,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共同支持其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土地托管合作社的技术培训。
(二)加大对土地托管的扶持力度。建议对土地托管合作社实行重点倾斜,鼓励土地托管大面积推广。一方面,加强项目扶持。结合高标准粮田等项目建设工程,涉农项目要优先在土地托管地块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向土地托管合作社倾斜,支持土地托管主体承担涉农项目、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另一方面,加强金融支持。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融资专项补贴资金,适当补贴土地托管合作社贷款和担保费用;协调金融保险机构与土地托管合作社做好对接,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解决其贷款难、保费赔付难等问题。建议农技服务部门定期向土地托管合作社宣传、推广新技术,优先将土地托管主体纳入培训范围,进一步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增强其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提高对土地托管的重视程度。由于土地托管模式在保粮食生产、保农民增收方面的“双保”作用,因此,更适宜在粮食主产区推广。我省是产量大省,保粮稳粮责任重大,增收致富任务艰巨,各级政府特别是粮食主产县、乡(镇)政府应站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高度,提高对土地托管工作的关注程度和精力投入,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托管的服务和指导,建立托管信息平台,及时解决土地托管中的矛盾纠纷,完善托管合同,加强法律约束,对托管双方责任划分进行细致说明,明确双方责任与权力,并进行司法机关登记审核,杜绝托管问题发生,国家司法部也应对土地托管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款,以保护农村土地托管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对土地托管机构人员配备及生产保障。针对农作物生产周期长,易产生自然灾害这一现象,托管机构内部应聘请专业种植物防虫病专家及专业种植技术人员,对土地进行实地检验,对每块土地的用肥量、用水量及播种量进行检测,严格控制病虫害发生。针对洪水等自然灾害,托管方可与保险机构签订土地种植物生产保险,有效消除农民参与土地托管顾虑。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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