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哈尔滨市委主委 姚建亭
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我们民主党派的两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我们民主党派一直在参政议政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在民主监督工作上,始终没有破题,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为此,我们民革哈尔滨市委在2008年的工作中,将以对口联系工作为契机,从做好与对口联系单位――哈尔滨市公安局的民主监督工作入手,积极探索新时期民主监督的新途径、新方式。
选择公安机关作为我们对民主监督工作进行探索的突破口,除了因为市公安局是我们的对口联系单位外,还有以下几点考虑:即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权力机关,是国家和地区安全的屏障和盾牌,公安机关工作的好与坏,直接体现出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强弱和政府执政为民政策的落实程度;也直接体现出地方社会治安的稳定程度。因而,对公安机关开展民主监督可以起到很好的以点带面的作用。并且我们从党派对公安机关进行民主监督,还将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公安局的监督是代表政党之间的政治监督。对共产党进行监督,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之一。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是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是我国政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机关作为共产党领导下的一个权力机关和执法机关,通过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将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二是对公安局的监督是高层次的监督。这种高层次,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层次高,即重点是对公安机关领导层面的监督;第二是监督所涉及的内容层次高,即主要是对公安机关的决策情况、目标执行情况、警风警纪等方面的监督,而不是具体琐事的监督。三是对公安局的监督是决策前的监督。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其他监督,主要是决策后的监督,是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安局的监督我们将重点实行决策前的监督,以使决策更加完善、更加科学,从而避免出现决策的失误。三是对公安局的监督是范围更加广泛的监督。民主监督,是提意见、作批评,因而只要是看到了、想到了的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前瞻性,就可以通过监督渠道提出来。甚至包括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都可以进行提醒。因而,监督所涉及的范围可以更加广泛。
在对哈尔滨市公安局的民主监督工作中,我们将以“帮、促、改”(即帮助完善机制、促进工作、改善形象)为主题,力争在对公安机关的民主监督上有所突破。为了全面做好这项工作,我们今年将分三个阶段推进实施:
一、抽调人员,重点部署
目前,我们已从民革党员中,选出了5名熟悉、精通法律知识的法律工作者,由副主委慈元忠牵头,成立调研课题小组,并于今年1月17日召开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研究部署。民主监督作为整个社会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添砖加瓦,是实施“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民主政策的手段之一;是为执政党服务于民,执政为民,关注民生,反映民情民意开展的监督活动。绝不是唱反调,当反对派,更不是以监督名义办理个人私案。为此,在部署这项工作时,我们就民主监督的方向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不能脱离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这是关系到民主监督的方向的一个重大问题。各民革党派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因而我们所开展的民主监督必须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下进行。我们既要对党和国家的重要事务进行民主监督,又不能偏离我们国家的国体和政体,使监督变了味,走了调。二是不能形式化。我们将通过实际工作,全面改变过去哪种认为民主监督是“虚的、软的、空的”错误观念,求真务实,努力达到如下效果:即深入调研,了解实情,防止监督流于盲目,流于形式;抓住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关注、关心的事件,避免监督流于鸡毛蒜皮,流于琐碎;既要提出问题,又要解决问题,避免流于表面,走过场。三是不能监督失度。民主监督要想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的监督就必须是善意的,有度的。不能脱离客观条件,提那些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更不能从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出发,在监督中狭隘偏激,发泄私愤。要通过监督,使被监督者受到启发,得到警醒,感到善意,从而心悦诚服。
二是学习理论,深入调研
由于民主监督工作一直还处于探索阶段,它即不同于纪委的党内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公民的群众监督,也与政协的民主监督存在一定的区别。不但没有成型的经验可借鉴,而且在理论上也处于百家争鸣阶段。而公安机关又是一个很特殊的权力部门,在执法上,涉及到《警察法》、《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上百部法律。所以,我们要求课题小组成员必须先理清思路,在深入学习民主监督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再进行相关调研活动,并分别拿出调研报告。
三是制定方案,讨论实施
通过召开课题组会议,根据每个人拿出的调研报告,以重共性、重分析、重建议为主,从民主监督的内容、功能与作用、监督的性质、监督的方式和主要途径等几个方面入手,形成成型的工作方案,经反复讨论,并与中共哈尔滨市委统战部、哈尔滨市公安局沟通,形成正式实施意见后,再开始推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