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基本情况
一、 主要职责
1、负责带领民革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完成中共省委、省政府和民革中央交给的各项任务。
2、负责联系民革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工作,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参加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协商会、情况通报会、征求意见会、座谈会等会议和活动;搞好调查研究、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3、认真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4、负责民革党员的学习、培训、教育,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民革党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政策水平;搞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
5、负责调动广大民革党员的积极性,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为黑龙江经济建设引进资金、技术、人才、项目;开展教育扶贫活动,为振兴黑龙江教育做贡献。
6、负责对民革党员进行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乐于奉献的职业道德教育。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革黑龙江省委设4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联络部、调研部。
第二部分 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2014年省本级部门预算表
附件1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部门: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 单位:万元
收 入 支 出
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
一、财政拨款收入 344.96 一、一般公共服务 264.86
二、财政专户资金 二、外交
三、事业收入 三、国防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四、公共安全
五、其他收入 五、教育
…………
九、医疗卫生 17.72
…………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62.38
…………
收 入 总 计 344.96 支 出 总 计 344.96
注: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4年部门预算。
表2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部门: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 单位:万元
科目 预算数
科目 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344.96
2012801 行政运行(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 148.90
20128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 74.88
2080504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41.08
2100501 行政单位医疗 11.50
21005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6.22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12.73
2210202 提租补贴 17.62
2210203 购房补贴 32.03
注: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4年部门预算。
表3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部门: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注: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4年部门预算。
表4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
部门: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 单位:万元
“三公”经费 预算安排数 备注
合计 8.70
因公出国(境)经费 0
公务接待费 1.41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7.29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7.29
公务用车购置 0
注: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4年部门预算。
第三部分 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201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 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的说明
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2014年公共财政预算总收入344.9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44.96万元,占100%。
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2014年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344.9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264.86万元,占76.78%;医疗卫生17.72万元,占5.14%;住房保障支出62.38万元,占18.08%。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的说明
民革黑龙江省委2014年公共预算总支出344.96万元,其中: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264.86万元,占76.7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7.72万元,占5.14%,住房保障支出62.38万元,占18.08%。
三、 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的说明
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2014年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3:《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无数据。
四、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
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201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8.70万元,占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2.52%。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41万元,占16.2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29万元,占83.79%。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2014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反映民盟省委机关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三、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五、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六、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八、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九、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