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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2015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时间:2015-03-10   来源:

关于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2015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一部分  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基本情况

一、 主要职责
    1、负责带领民革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完成中共省委、省政府和民革中央交给的各项任务。
     2、负责联系民革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工作,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参加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协商会、情况通报会、征求意见会、座谈会等会议和活动;搞好调查研究、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3、认真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4、负责民革党员的学习、培训、教育,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民革党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政策水平;搞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
     5、负责调动广大民革党员的积极性,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为黑龙江经济建设引进资金、技术、人才、项目;开展教育扶贫活动,为振兴黑龙江教育做贡献。
     6、负责对民革党员进行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乐于奉献的职业道德教育。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革黑龙江省委设4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联络部、调研部。

 

 


第二部分  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2015年省本级部门预算表

附表1:《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见附件1) 
 附表2:《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见附件2) 
 附表3:《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见附件3) 
 附表4:《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见附件4) 
 附表5:《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见附件5) 
 附表6:《“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见附件6) 

第三部分  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 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的说明
    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2015年公共财政预算总收入344.3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44.31万元,占100%。
    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2015年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344.3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285.40万元,占82.89%;医疗卫生19.36万元,占5.62%;住房保障支出39.55万元,占11.49%。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的说明
    民革黑龙江省委2015年公共预算总支出344.31万元,其中: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285.40万元,占82.8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9.36万元,占5.62%,住房保障支出39.55万元,占11.49%。
三、 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的说明
    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2015年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4:《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和表5:《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无数据。
四、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
    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27.29万元,占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7.93%。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6万元,占21.99%;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1.29万元,占78.01%。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2015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反映民革省委机关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三、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五、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六、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八、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九、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