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佳木斯市委会反映,公安部门查询的人口信息对于确定明确的被告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和至关重要的作用。浙江、山东、福建、上海、广州、北京等地的公安部门都曾正式发文明确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动律师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提供了便利。但黑龙江省公安部门对此没有统一规定,两年前佳木斯市公安局根据政协委员的提案,出台了律师户籍信息查询的规范性文件,可其他各地规定不一,不利于律师户籍查询工作的顺利进行,就此建议:
省公安厅制定《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在全省范围内对此业务统一规定,支持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同时对律师的查询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具体可规定以下几点:
一、被查询对象范围
全国户籍人口。
二、受理机构
各地市、县局户籍大厅、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窗口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
三、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
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
四、建立查询登记制度
人口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已被列为刑法调节保护范围,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或将信息泄露给他人。因此要求查询受理机构建立查询登记制度,将每次查询日期、查询人姓名、单位、查询原因,所持证件或证明及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查询结果、档案编号等详细填写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内,并将《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介绍信》、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书》复印件、查询人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2年。
如有需要,也可以规定律师应当配合如实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保密协议》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