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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期参政议政信息

时间:2007-11-22   来源:

参政议政信息

 

第五期(总第73期)

2007年5月

 

刊首语: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的伟大长征。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求富裕、求公正、求安定的愿望,有效协调和改善各种社会关系,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良好局面,真正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和谐社会要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的目标。

 

目 录:

  1、关于依法行政,摒弃“运动式执法”方式的建议

  2、发挥优势,开展跨省农机作业的建议

  3、关于在中小学开设珍惜生命教育课程的建议

  4、教科书的编写应严谨、细致、规范

 

   关于依法行政 摒弃“运动式执法”方式的建议

  当前,我国许多领域、许多地方都存在着运动式执法,尤其是当某一行业发生了重大的、震惊社会的恶性事件后,政府的相关部门就会紧急召开“从重、从快、从严”打击违法行为的专项会议,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出台专项整治文件,具体执法部门也适时地、雷厉风行地在全行业、全系统、全地区进行一场“严打”:严格检查,严肃执法,果断取缔……于是乎,相关的教育如火如荼,相关的宣传紧锣密鼓,相关的口号铺天盖地,相关的行动也轰轰烈烈。例如,北京“蓝急速”网吧纵火案之后的整顿网吧行动;2003年河南焦作录像厅大火之后,全市几百家录像厅、歌舞厅、游戏厅被关闭;2004年安徽阜阳市劣质奶粉事件曝光后,全国很多省市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开展了奶制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2006年河北红心鸭蛋曝光后,各地机构开展了对本辖区内的蛋制品企业大规模的专项安全检查,至于矿难、烟花爆竹特大爆炸、多宝鱼、福寿螺等事件后的政府反映也是如此。

  毋庸置疑,运动式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手段和结果的有效性。在社会各领域因社会转型,立法和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大量违法行为需要严厉打击的情况下,运动式执法对整肃社会流弊、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运动式执法所体现的是一种“宽猛相济”的人治原则,并非“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精神相悖,应予摒弃。其主要负面效果如下:

  一、运动式执法有损法律尊严。虽然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疾风暴雨地整肃违法行为是出于重申法律规则的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需要,但其结果却事与愿违。因为我们知道,法律一旦制定,在其被废止之前,就是一种经常性的、主体交往行动的最权威的规则依据。执法活动贵在经常、不间断,即持续性。运动式执法却把执法异化为临时政策,平时不经常执行,总要等到人们视法律为一纸空文,违法现象被人们看作理所当然,甚至直到出现社会灾难时,才重拳出击。当日常性执法缺失,运动性执法成为执法的常态,法律变为了可松可紧的橡皮筋,可硬可软的橡皮泥,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也就无从谈起。为了追求执法速度和数量,随意简化或放弃法律程序,甚至伤及无辜,法律的公正性也荡然无存。令行禁止的执法理念遭遇到了禁而不止的执法现实,其结果只能是弱化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形象。

  二、运动式执法有损于政府信用和形象。运动式执法是与日常执法不力相伴生的。政府的信用和能力主要体现在日常执法活动中,体现在长效管理上。平时执法与运动时执法的宽严标准过分悬殊,缺乏一致性和确定性,会使群众对政府的信用度产生怀疑。区别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行政执法,而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运动式执法常常是发生了恶性事件后的被动出击,很容易使群众对政府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产生怀疑。

  三、运动式执法助长了全社会的投机心态。运动式执法表面上轰轰烈烈,但因为时松时紧,很容易留下明显可钻的空子。对于违法者来说,他发现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受惩罚,即发现政府对违规者的惩罚几乎是很偶然才发生的(毕竟重大恶性事件发生几率并不大),或者违规行为其实普遍存在着,基于理性的成本——效益计算,他就可能采取不守法的方式获取利益,只是需要注意避开风头,只要躲过“严打”期,违法便可继续。在未参与违法行为的公众眼里,法律是一阵风,因而产生“谁遇上,谁倒霉;没遇上,算赚了”的旁观心态,甚至经由违法者的示范效应,也会加入到违法行列中去。对执法者而言,运动式执法似乎暗示着,平时对违法行为大不可较真,到“战时”再执法也不迟,更何况平时的消极不作为并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运动式执法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了整体执法效益。运动式执法存在三种成本:一是行政成本。运动式执法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模式,事先缺乏对治理问题系统科学研究,盲目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扮演的是救火队的角色,执法成本高昂;二是机会成本。如前所述,运动式执法造成了整个社会的投机心态和行为,法律权威流失,执法资源被耗在反复持续的“猫捉老鼠”的游戏中;三是错误成本。执法机关在运动期间,因放弃或简化程序,伤及无辜,可能造成错案,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错误成本。从效益角度分析,运动式执法在短期内的确可以收到立竿见影效果,使违法行为暂时得到遏制,但因其治标不治本,常导致风头过后,违法行为反弹甚至变本加厉,执法不得不反反复复,其执法的长期效益并不明显;加之前述的损害法律尊严,影响政府信用和形象,助长社会投机心态等缺陷,运动式执法的负效益反而凸现出来。

  综上可以看出,运动式执法有违法治原则,其运行效果弊大于利。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下,运动式执法方式并不可取,当予以摒弃,代之以程序化、日常化的执法,使人们感受到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给人们以明晰、准确地法律预期。为此,我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在意识层面上,抛弃“运动治理”的思维模式,肃清人治流毒,树立“依法治理”观念,为全社会重视日常执法提供良好的软环境。

  行政执法,最终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应使行政执法得到民众的普遍配合与支持。政府当创造良好的氛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各行各业自律约束市场主体,制裁本行业内的害群之马,依靠行业团结来对抗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应提高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获得关系自己利益维护的各种知识,从而协助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

  二、制度层面上,加强日常执法工作更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执法问题可以追溯到立法环节。当前我们有的“运动式”执法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内容与民间立场发生冲突,如烟花爆竹的禁放、禁赌、禁止民间借贷等,一方面政府明文禁止,另一方面是大量半公开的民间行为,在这里,多数时候,政府对这些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又突如其来地突击式执法。对于这类法律规则,我们应认真反思。当法律规则试图限制人们的行为时,个体是否会采取合作的行动(守法)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就包括对规则的道德和价值认同。法律规则应回应真实的生活需求,以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为人民谋利益,并成为人们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的一部分。为此,各类立法机关当充分重视与民间态度的交涉、沟通,使国家立场的表达获得来自民间社会的真实感受和现实需求,提高立法的社会认同程度,从而减少执法阻力。其次,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明确各执法部门的管辖范围和权限职能,使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应避免管理真空和多头执法现象的产生,并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日常执法中的行政不作为建立长效问责机制。再次,当重视对执法人员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我们注意到,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作为个体的执法者并不简单等同于其所属的执法系统,即执法者并不是由执法系统所控制的机器,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不仅受到规则的影响,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个体利益、个人价值与道德认同、个人经历、情感甚至其他心理因素的影响。由于规则上和事实上执法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这些“个体化”的因素都可能以执法的名义进入日常执法实践中,或强化执法力度或消解执法权威,对此,我们有必要予以重视。

民革黑龙江省委

                     

 发挥优势开展跨省农机作业的建议

  目前,我国由南至北相继进入粮食收割季节,同时也到了大型联合收割农机进入作业的高峰期。由于我国区域所导致季节的差异以及我省农业机械装备的水平,组织我省农机跨省收割作业市场前景广阔,大有作为。

  一、我省是农机大省。大型农业机械保有量,装备水平,工人技术水平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特别是黑龙江垦区更是全国的机械化的龙头企业而享誉全国。

  二、农机跨区作业蕴含巨大的商机。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纬度跨度大,粮食主产区江淮平原、黄淮平原先后进入收割季节,工期十分紧张。而由于历史原因当地机械化水平并不高,远不能满足需要。

  三、在跨区作业方面,我省已严重落后于其他省份。当前,一些粮食主产区省份都开展跨区作业,甚至新疆等偏远省份都开展跨区作业。

  四、开展农机跨区作业还可以促进农业技术、农机耕作等信息的交流,互通有无,对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因此建议:

  一、各级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跨区作业,驻外(尤其是外省粮食产区)机构,要及时搜集信息,广泛联系,提供商机。

  二、尽快组建农机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及农业机械组织起来,统一调度,参与市竞争。

  三、农业、交通、铁路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服务,为农机跨省作业提供服务。

                 民革哈尔滨市委

                                      朱金鑫

 

关于在中小学开设

珍惜生命教育课程的建议

  新学期开学后,因各种原因引发的中小学生安全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学生家长的广泛关注。在这些悲剧中,有一点教训应汲取并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珍惜生命知识匮乏,已经成为导致悲剧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

  据健康网《儿童自我保护状况堪忧》一文报道:“当中国孩子在各项智力竞赛中领先之际,其基本生存能力却不容乐观。目前,每年中国儿童交通事故死亡率是欧洲的2.5倍,美国的2.6倍。”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中国儿童意外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仅次于溺水。”全球儿童安全网公布的数据说。据上海市统计,儿童交通事故死亡率接近万分之二,交通事故成为上海中小学生意外死亡首要原因。北京市的统计显示,北京市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原因65%是交通事故和溺水。据教育部、公安部等单位对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省市的调查,目前平均每天约有40名中小学生死于食物中毒、溺水、交通或安全事故。……

  这其中排除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外,约80%的非正常死亡是可以通过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避免的。

  针对校园安全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说“每次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结中,总是找管理上的漏洞,其实在事故发生的背后是安全教育的长期缺失。”

  全国人大代表朱海燕曾在全国人代会上呼吁:教育部门应赶紧给孩子补上防灾避险这一课。

     生命教育兴起于美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就开始探索有关以死亡为主题的教育;1977年,美国《死亡杂志》创刊,向社会传达适当的死亡知识。后来,许多发达国家纷纷效仿。20世纪以来,台湾引入了死亡教育和生死教育,称为生命教育,主旨是:阐释生命的可贵及生命应有的尊严,内涵包括:从肯定、珍惜个人自我价值到他人、社会乃至自然、宇宙生命的互动与伦理关系等大生命的省思,并涉及生死尊严、信仰的探讨等,范围颇为广泛。台湾小学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生命教育,中学普遍开设正规的“生命教育”课,编制生命教育教材及“生命教育教师手册”。

生命和谐是最大的和谐,加强中小学生珍惜生命安全教育是增强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的基础性工程。为此,建议: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积极学习和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组织专家学者讨论生命教育的内容,编写生命教育教材;

    2、在学校开设生命教育课程,并将生命教育课纳入考核范围,予以重视。特别在幼儿园和小学开设,通过各种活动,培养学生关爱生命、关爱他人、关爱社会的优良品质,促使学生形成正确的生命态度和生命意识;

 3、通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向教师灌输生命教育知识,培养生命教育专业教师;

 4、在目前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各学校特别是重点高中组织与生命教育相关的各种活动,并加强考核,以此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民革哈尔滨市委

                 刘  立

 

教科书的编写应严谨、细致、规范

  学校教学需要教科书。教科书对教学有直接的影响。教科书具有权威性、指导性、示范性,对教师和学生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教科书的编写必须严谨、细致、规范。然而,在现在的各种教科书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教科书不够规范,错误多。尤其以工科教科书为主,语句不通顺,数据不准确,图文不规整,错字较多。

  二、某些教科书的内容设置超出了学生正常的理解水平。例如在初一数学课本中有的内容太专业,甚至涉及了工程专业,学生很难理解。基础教育不是专业教育,必须充分考虑学生智力的发展水平和对知识的接受能力。

  三、教科书改版现象较多,出版泛滥,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困扰。教科书应在继承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而不应说否就否,更不应把其与评职晋级联系起来。

  建议:教科书的编著工作应选择那些教学经验丰富,精通本学科,工作细致,知识有宽度有厚度的教师、学者进行。教科书一旦成稿需广泛征求意见,成书后,根据时代的发展,知识的更新,宜修版不宜改版。

                         省直教育一支部

                            李善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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