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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期参政议政信息

时间:2007-11-22   来源:

参政议政信息

 

第四期(总第72期)

2007年4月

 

刊首语:

  如今,有一句话被许多报纸援引:“改革正在过大关”!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政府工作还有一些缺点和不足。的确,房价居高不下、教育乱收费备受指摘、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行政效率拖沓繁冗……所有这些不容回避的问题都在提醒我们:雄关漫道真如铁,尚需和衷共济、勇敢直面、奋力攻坚!

 

目 录:

  1、关于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条件的建议

  2、建议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集中办理”机制

  3、关于补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建议

  4、紧急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渠道应拓宽

 

关于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

金融机构准入条件的建议

  2006年12月21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针对我国农村地区银行业长期存在着“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充分”、“竞争不充分”三大问题,开出了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的药方。银监会出台的这项政策是一个积极迹象,意味着农村金融体系真正开始向农户靠拢。但是,要想使农村地区真正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还要做很多的工作。

建议:

  一、  对于农村金融准入的政策,应该放得更

  开、更宽一些。《意见》如:“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以及如果只有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才“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现有银行业机构参与的过分依赖,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对市场形成垄断,仍然没有为所有经济主体提供一种可以自由选择的机会,这必将限制县(市)村镇银行、乡(镇)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投资者来源,限制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农村金融的真实发展必须以真实农村金融组织的建设为前提。这一建设的前提是真正降低准入门槛,不是向目前已有的金融机构开放,而是向能够为农民服务有资格的金融省开放。

  二、尽快制定并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农村合作金融应该受到国家专门法律的保护。只有通过立法,总结以往改革成果,才能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农村合作金融政策法制化,才能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界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也才能维护和保障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应允许符合条件的私人进入农村金融业。我们过去认为私人办不好银行或者办起来难管理,其实这完全多虑,既然要放开,就不能心存忐忑,欲进又止。农村金融可以从个体户起步,那样会更有活力。

                      民革黑龙江省委

 

建议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实行“集中办理”机制

  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步伐逐步加快,伴随而来的是经济体制、生产方式、分配方式以及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化。矛盾的主体人数多,调处起来与普通的民间纠纷不同,矛盾的性质出现由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变的苗头,处理不及时很可能影响到治安环境。

  这类矛盾多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并呈现矛盾纠纷涉及人数多、与经济利益、切身利益关联性大、涉及集体、政府部门多、对抗性强、单一部门处理难的特点。因而,解决这类矛盾靠单打独斗不行,必须靠多个部门协调一致才能解决。

  为此建议党委政府建立调节社会矛盾纠纷的“集中办理”机制。具体是,依附信访部门,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同志组成;具体工作运行,依据处理矛盾纠纷涉及到的各职能部门,组成责任小组,明确责任进行督办。       “集中办理”机制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整合了所有的调解资源。调解中心都集中了党政机关十几个部门的力量,这样,不但“众人拾柴火焰高”,而且也利于分清责任,杜绝“各自为政”时较易形成的拖拉推诿和不公正,提高了工作效率。整合调解资源并不是要求各家一起来做工作,目的在于使相关的责任单位走到前台,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规定时间、规定内容完成“份内”职责。因为是有许多双眼睛在监督,压力之下,问题也要小跑步去解决,有效避免拖拉应付;第二,“集中办理”还把人民调解、基层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使调解合法和具有权威性,又体现了说理和灵活的特点,从而发挥调解的最大功能。

                                                        民革哈尔滨市委

 

关于补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建议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颁布了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将涉及在校生婚育以及婚育退学的规定予以删除。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只要符合有关婚姻法规的条件,在校大学生也可以结婚。专家们认为,修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使之与国家法律相符,体现了教育部门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意义是对学生权利给予了认可。

  《新规定》至今已经实施了一年多的时间,各类问题突现出来,引发的诉讼也时有发生。无论是否学生,只要结婚就面临着许多问题:是否可以休婚假和产假或者休学的问题、子女的户口问题、房子的问题(住在集体宿舍不可能)、学校的知情权和学生的隐私权是否发生冲突的问题。

  很多高校对大学生结婚不做任何表述,反映出不支持不反对的态度。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一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新规定》出台后,各学校做出了不同的反应。有的学校积极的面对,制定了大学生可以修产假或休学的规定;但也有的学校做出了与法律和法规相违背的规定,如怀孕的女大学生被学校开除的事情。

  笔者认为:“禁婚令”的废除,会给高校管理工作带来新的问题,高校对学生的结婚、生育问题应本着保护原则、积极管理原则、教育引导原则、人性化原则进行管理,各高校应当积极面对,应体现学校在多方面的作用,而不应当回避和逃避。

  建议:在对大学生管理中多增加“可以”的规定。

  一、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者,可以休学。

  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休学手续。休产假的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后,学校还会继续保留其学籍。不过休学期间,学生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期满后,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逾期不办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如因结婚需要可以在外承租住房,废除与新规定相冲突的规定,如:不允许在校大学生外出租房。

  对大学生结婚不禁止也不提倡,这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充分信任。这说明我们的立法不再固守“要么是,要么否”的一边倒模式,在政府不必插手的领域,给公民留出了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

医卫一支部

赵春燕

 

紧急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渠道应拓宽

  当前,随着人和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不断被破坏,突发性自然灾害(如狂风、暴雪、台风)以及重大安全事故呈逐渐增多趋势。在重大灾害、事故来临时刻,政府部门如能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不但可以预防灾害,同时还可以稳定人心,减少混乱,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但是,目前紧急事态下的信息发布渠道,主要依靠政府的文件、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还不能及时、迅速、快捷、准确地传递权威信息。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建立多途径、多渠道信息发布联动机制已十分迫切。

  因此建议:

  一、政府应建立突发性事件信息发布预案,做好信息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除各新闻媒体外,积极与移动、联通、网通、电信、铁通等各电信运营商合作,在紧急情况下通过手机、电话、短信等形式发布信息。

                                                              民革哈尔滨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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