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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期参政议政信息

时间:2007-11-22   来源:

参政议政信息

 

第三期(总第71期)

2007年3月

 

刊首语:

  悠悠万事,民生为重。发展的力量来源于最广大人民,发展的成果必须惠及最广大人民。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必须要把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作为正确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目 录:

  1、关于建立“原生态国家语音库”的建议

  2、进一步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方法,实现国家社会企业职工互利共赢

  3、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应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完善

 

关于建立“原生态国家语音库”的建议

   随着教育和广播事业的蓬勃发展,普通话正在得到广泛的普及和推广。根据普通话推广力度和接受面的不断扩大,可以预测几十年以后,我国将基本上普及普通话。与此同时,许多方言和地方口音将逐渐改变原有“味道”,甚至若干年后,纯正的方言有可能就会消失。当我们再寻找这些“原生态”语言踪迹时,将无法辨识他们的原始音韵。到那时,方言、地方口音真的会“面目”全非。为此,国家有必要建立“国家语音库”或称“原生态国家语音库”。其主要原因是:

  一是音韵学的需要。我们知道,韵律学是以语音为基础的,它要研究汉语语音在每个时期的特征和演变规律。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语音在发展过程中是不断变化的,如果语音发生变化,音韵也要变化。如果不能保存原来的语音,就不能理解和欣赏原来的韵律。比如,后人在读唐诗、宋词、元曲及其他古曲时,虽然有文字记载,但是由于没有原始语音的记载载体,只能通过现在的读音诵读这些诗词歌赋,使他们失去了原有的平仄铿锵之美。

  二、是保存少数民族语言、方言影音作品的需要。当代一些以方言、地方口音为语言的影、视、歌等文学作品,若干年后如果没有语音库资料的对照,将很难听懂和分析。如满族文化历史悠久,现存文献资料很多,但是受汉语言的同化,满语已经走向了消失。由于满语语音没有得到完整保存,很少有人会说,很少有人看懂满文,因此大量的文献资料只能闲在库房里。

  鉴于上述理由,建议建立“原生态语音库”。在全面、深入、大力推广普通话的同时,以地方语音与普通话对照形式的资料保存方言和口音,以便研究语言、语音的学科有所凭据,从而“翻译”“破解”留下来的音像资料。

                         民革哈尔滨市委

 

进一步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方法

实现国家社会企业职工互利共赢

  1999年国家为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立了华融、长城、信达、东方四家金融资产公司,共剥离不良金融资产近1.4万亿元。截止到2006年3月末,四大金融资产公司累计处理不良资产8600亿元,占不良资产总额的61.4%;累计收回现金1805.6亿元,现金回收率20.84%。不良金融资产的剥离、处置一方面化解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降低了金融风险,同时加速了债务的追缴变现进程。但是不良资产处置,并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企减债减负,国家、社会、企业、职工没有实现互惠多赢的局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存在问题:

  当前,四大金融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主要采取四种方式:与企业沟通协商偿还;与地方政府沟通,促成企业改组改制,发展壮大,偿还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行拍卖,公开向社会出售。

由于历史原因以及观念问题,企业对偿还历史债务缺少主观能动性、内在动力和现实能力;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虽然积极促使企业改组、改制,做大作强,但由于多种原因,只有少数企业恢复生机,大多数不具备偿还能力;进入司法程序,由于涉及多方利益,考虑到社会稳定,地方干扰等多方因素,加之中国低下的法律效率和执行力以及巨大的诉讼成本,资产公司也很少采用。因此现阶段,各资产公司主要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

  资产公司采取公开拍卖形式处置不良资产,过程和操作上完全遵循和符合法律要求:资产公司在与企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协商沟通无果后,委托中介机构(从财政部确定的资源库中选取)对债务定价,面向社会出售,出售所得及情况上报资产公司总部,同时要接受银监会、监事会、审计署及人民银行的审核。但拍卖没有达到最佳效果。

  (一)没有充分考虑到债务的“特殊性”。

不良金融资产,尤其是1999年以前形成的,主要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所欠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很多属于“政策性”亏损;同时国有企业以前实行的是高积累、低回报,企业和职工为国家及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甚至牺牲。因此在处理这类债务上不能简单地一拍、一卖了之,还要充分考虑企业发展、职工安置、地方政府承受能力、社会稳定等因素。

  (二)处置上没有充分体现“政策性”。

当初,国家也鉴于这类债务的历史因素,采取财政无底价收回,整体核销了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交给四大资产公司处理。而资产公司拍卖时将债务以2-3折的价格出售给第三方,只是将债权转移,而企业的债务并没减少,“打折销售”并没有使企业受益、负担减轻,受益方只是银行、第三方。

  (三)出现了“负效应”。

  因为资产公司属于中直机构,受财政部委托处置不良债务,变现回收资金,而且每年都有回收比例和任务,因此它在着眼点和出发点上往往是处置债务及回收资金,对企业和地方政府承受能力考虑较少,往往采取“一刀切”:拍卖回收现金。所拍债务有的属于企业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所负的连带责任;有的只是企业全体债务中很小的一部分(往往只有这类债权才能被拍卖出去)。一旦拍卖给第三方后,新的债权人在“利益”驱动下往往采取“查封账户”、“静坐讨债、”甚至借助于黑社会力量向企业讨债。严重地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拖垮了企业。有的第三方购得债权后待价而沽,在企业进行改制、合资合作、整体搬迁、土地置换时,漫天要价,严重阻碍企业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

  (四)没有体现出效益“最大化”。

  尽管拍卖过程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和要求,同时也有相应监督审查程序,但拍卖的结果所产生的效益并不是最佳。目前企业除一部分通过改组改制、做大作强,经营状况好转后主动偿还债务外,大部分属于濒临破产,或勉强维持。只有在厂区搬迁,土地置换时,才能使大部分危困企业获得收益,有能力偿还债务。但这一机遇是由城市整体发展规划决定,资产公司和企业在讨论债务处理、拍卖时无法获得相关信息,客观上造成不良资产没有卖到“好价钱”。

  (五)缺少统一机构,难以发挥最大效率。

  不良资产处置看似是一个债务追缴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资本经营问题,运用得当,不但可最大限度处置债务,回收现金,还可以盘活企业资产,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可以实现多赢的局面。而现今,资产公司直接对企业主要是“讨债”,“一对一”的讨债方式不可能了解每一个企业长远发展规划,也不可能了解债务的“潜在价值”;而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并不会经营债务,更不知道自身整体的“含金量”,而且还要单独完成一定还债比例。

  (六)客观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打折、拍卖出售金融债务,尽管有严格、严密的法律程序,但是经过中介评估、竞价、拍卖等众多环节,加之信息不对称,有时出现内外勾结,高价、低估、低卖,侵吞国有资产,甚至出现了专于此道的“经营耗子”,将此作为最后一次“暴富”机会。

二、建议和对策

  金融资产的处置涉及国有资产的收回、盘活、变现,更涉及到国有企业的发展、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地方区域社会稳定。要兼顾、综合各方利益,在方式方法上,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统筹处理。

  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充分兼顾国家和地方,资产公司和企业,债务收回和企业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实现国有资产少流失,企业和职工利益有保障,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的局面。

  (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于企业的债务,要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对那些生产停滞,改制、转产无望的企业债务,坚决公开拍卖,挂牌出售;对那些产品市场广阔、生产正常,但债务沉重,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要缓讨债务,维持生产。

  (三)组建资产经营机构,统一处理不良债务。

  地方政府尽快组建区域性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本区域内的不良债务,作为总代理人与资产公司协商处置不良债务。每年按比例,根据轻重缓急,有步骤地完成还款计划。同时还可以结合本区域城市发展计划,包装、推介不良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最大限度地提高回收比例。

  (四)变暗补为明补,兼顾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利益。

  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的债务,都有体制上、机制上的历史原因,同时涉及到对当时国有职工的良心欠债问题。目前,国家为加快国有银行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一方面剥离了他们所负的不良资产,同时还将注入巨额资金(近1000亿美元,已动用450亿美元为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注入资金),因此对那些盘活无望,职工生活艰难的企业债务也要实行核销,最大限度保障他们的生活。

                         民革哈尔滨市委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应

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完善

  近年来,随着居民住宅的大面积的建设,规范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也逐渐在设立中。但仍然有大量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而依据近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也不能公平的解决。

   2006年两会期间,有法律专家提出建立《物业管理法》,2007年又出台《物权法》,是不是有了这两部法律就可以解决物业管理的诸多问题呢?“徒法难以自行”,仅仅有好的法律规定,还不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还必须有严格执法保障和严格的法律监督和监管。

建议:

  一、市政府的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规范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解决协议中出现的霸王条款和约定的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有权和物业公司共同约定本小区中的特别情况。

  三、收费的项目应当明确和具体,并进行公示。这样有利于政府住宅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监管,同时维护了业主的知情权。  

(建议承办单位:市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

                    医卫一支部     

                                                                         赵春燕     

 

  电话:0451—85992075   传真:0451—85992076

  邮编:150036            邮箱:mgdyb@163.com         

  地址:哈尔滨市中山路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