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黑龙江省民革网站
调研动态首页 > 职责任务 > 参政议政 > 调研动态

关于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时间:2007-08-13   来源:

  农村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构架。农村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存在的问题:

  首先,各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养老保险是城里人的事情;农村的养老问题有其特殊性,土地和家庭保障就可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只要农民不离开土地,就不能享受社会保障;没有必要给农民建立养老保险机制。

  其次,覆盖面偏窄、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差,保障水平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适龄人口尚未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加入的也有相当一部分人退保、转保、停保,在相当地区的村、镇仍有空白,有的地区农民只交了一次养老保险就不再交了。

  第三,资金来源单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面临巨大压力,农村社会保障的实际效果低于农民期望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保基金必须保证2.5%的复利,农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渠道单一,大部分都是存在国有银行,利率仅为2.25%,造成资金缺口。其他高收益投资方式由于风险大,县级管理能力所限基本上不敢采用。而全国大部分农保机构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靠提取农民的管理费和基金运营收入生存,占用了大量的资金。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长效性。总体看,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投入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经济地位不相称,与我们党和政府对农村的重视程度不协调,与我国的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不同步。

  因此,建议:

  一、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发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基本功能,加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投入,使农村社会保障真正起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和提升农民消费需求的重要作用。

  总结各地试点探索的经验,国家应该在已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以往农民“自己缴费养自己”的模式,增强农民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认知度,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对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体系的投入,逐步提高政府的补贴标准。

  二、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可以根据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循序渐进地逐步推进养老保险,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配套措施。对现在年龄已经达到60岁以上并且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老人,有条件的可以推广现有的集体养老补助和集体福利救助型的养老模式。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把被征土地补偿金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确保各项补偿金及时划到农民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

  三、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强基金风险控制,严格规定基金运营程序,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完善基金的县级管理、市级审批备案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农民养老保命钱的安全。在现有的基础上要逐步提高各级财政的补贴比例,加大中央、省、市级财政的投入,减轻县级财政的压力,并逐步做到农村养老保险水平与全国经济的增长和全社会生活水平的同步提高。可以通过发行农村社会保障彩票和从慈善事业募集的资金中划拨一部分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四、完善农村生活保障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保人员及其机构是体现政府社会保险职能的,属于公益性事业,其经费应该由各级政府财政负担,应该全额拨款,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不再向农民提取管理费、将农保基金及收益用于农保人员开支和农保机构办公经费。理顺管理体制,对乡镇级农保业务和工作人员不属于一个部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

(民革省委调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