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出台标准合同文本的建议
2008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在土地管理制度、农村金融体系等诸多问题上均有所突破,并提出允许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
《决定》规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资源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从《决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央对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信心与决心,相信这一系列新的理念与政策将会给我国农村今后的发展带来新的生机与活力。然而,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会随之带来新的困难与挑战,在推进农村改革和创新、允许多种形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过程中,我们不可忽视新政策也会带来新问题。如,在仍然维持“农民集体所有”的产权名义下,如何能够实现农村土地真正意义上的“流转”,某乡某村的某块土地若要“流转”出去,由谁来最终拍板决定?如果“流转”成功,又由谁来决定它的效益?仍然是村委会?还是由农民个人或农民投票决定?更如,农村土地政策的改革,随之而来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制等一系列新事物、新名词、新形式就会涌向农村,这对于长期生活在农村、文化程度偏低、对国家方针政策不甚了解的农民来说,将会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基本上是弱者,他们不熟悉法律政策,缺乏必要的相关法律知识,缺少对土地升值的预见性,甚至缺少话语权,这使得他们在面对转包、股份合作、集约化经营等这些问题上,在与相关的企业和个人打交道、签合同的过程中,会手足无措甚至有可能受骗上当。有些农民可能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和长远目光,仅仅为了短期收益,而签下了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或由于合同细节等问题,而损害了自身的利益。一旦发生这样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国家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初衷,没有使农民真正增收,走上富裕的道路,相反,还可能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威胁到其今后的生存,甚至威胁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关系到国家的兴盛,民族的振兴,因此,必须加强政府对农业农村发展的调控和引导。
一、政府牵头,委托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一个或若干个标准合同文本,规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制等细节,坚持把保护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在合同的设计上,一方面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尊重农民话语权,另一方面,要合理评估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价值,增强合同的科学性、严肃性,使农民在土地承包和流转的过程中,能够有标准可循,避免出现由于合同不规范等现象而使农民遭受经济损失等问题,既保证农民能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使农民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又能保证土地在转让期间的稳定,发挥土地规模经营的效果,真正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三、农村基层干部要加强对规范合同文本的学习和理解。只有农村基层干部真正理解了土地流转制度,掌握了相关法律知识,明白了合同中有关土地承包、出租、转让、股份合作制等各项细节,才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真正帮助农民答疑解惑,切实保护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