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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时间:2007-08-27   来源:

——民革黑龙江省委建议得到充分采纳

  7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发布。规则规定,今后对关系黑龙江省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将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将向社会公示。该规则的出台意味着以往“决策时拍脑袋,执行时拍胸脯,失误时拍屁股”的“三拍”现象将在黑龙江省的重大决策中消失,黑龙江省的发展将在该规则的监督下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至此,民革黑龙江省委连续四年的建议得到了充分采纳。

  早在1997年,民革黑龙江省委就提出了《建立“决策失误责任制”的提案》, 1998年又在政协黑龙江省八届一次全会上作为集体提案提交。该提案借鉴当时上海、广州等地国有企业在决策时实行“决策失误责任制”的试点经验,前瞻性地提出“对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实行决策失误责任制”的建议。建议充分阐释了党政部门由于决策失误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强调了对领导权力给予法律性监督的必要性。这份提案在当时受到了中共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共黑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在深入分析研究后,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指出该提案建议符合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针,是进一步推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工作思路。但由于考虑到当时的条件、时机还不够成熟以及全国各地的实践,还没有创造出能够在党政综合宏观决策领域建立追究决策失误责任制的范例,因而无法采纳该提案。

  1998年政协会后,民革黑龙江省委在对中共省委给予的答复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提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名称更改为《关于建立追究决策失误责任制的建议》,并对实施该提案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给予了充分的说明:一、从黑龙江省经济状况来讲,制定并实行这一责任制已迫在眉睫。因为,黑龙江经济在全国已经落后,因此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不应再出现不应有的失误,特别是党、政部门的宏观决策,宏观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要比一个项目,一个工程的损失大的多;二、对于由决策失误给社会造成损失的,不管它是集体决策还是个人决策,也不管他的动机如何,都应严肃处理,因为人民的血汗钱来之不易,决不能以动机如何为理由开脱了事;三、中纪委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都有对领导者失职处分的条款,但不够明确化,具体化,一旦出现官官相护,法律无法追究。在对这些进行深入分析后,民革黑龙江省委更加坚定此建议,在1999年和2000年的政协会上再次提出:一、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所有单位都实行追究决策失误责任制,使领导在决策造成损失时,其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决策咨询机构对决策应负责,对可行性报告的审定、咨询评议的结论应负有法律责任;三、省委、省政府应认真研究“追究决策失误责任制”的条文,并交由省人大审定通过,然后以地方法规名义下发。该提案在政协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激烈的争论,虽然鉴于国家监督法当时尚未出台而没有实施此提案,但它对黑龙江省的民主法制建设和日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发布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推进作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共六章二十七条,明确了属于省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了决策的执行、督察和监督,并将省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纳入了责任追究的范围。相信在这项规则的监督下,黑龙江省的民主法制建设将会更加健全,黑龙江省的政府决策质量将会大幅提高。

 

(民革省委调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