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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佳木斯市委会优秀提案之三

时间:2008-12-07   来源:

我市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七十五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详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及来源。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使用、来源等,该基金对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能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


  但是,自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国务院未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各地有的自己制定管理办法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大多数地区未能设立。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好处无需多说,因此,本人建议我市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做法是:

  1、市政府相关部门参照有关地市的做法,首先制定《佳木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佳木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时设立基金管理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基金进行管理。

  3、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市的规定,提取、管理、使用佳木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4、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情况,同时让公众了解如何使用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