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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几点建议

时间:2010-09-13   来源: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法制建设上的重大突破,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提高监管实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我市各有关部门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模式,不断提升全市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了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健康开展。然而,由于目前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尚未调整、机制建设还不健全等多方面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滞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了有效对接,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但是我市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健全,缺少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和具体办法及措施,诸如《食品安全法》规定要对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但具体怎样监管,监管部门如何协调却没有具体要求,这就需要地方立法进行细化。再如《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办法由各省人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但我省尚未启动这项工作,导致了目前我市食品安全管理依然按老办法进行运作,给职能部门执法带来困难。

  第二,基础体系建设不完备。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相比,我市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认证体系等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有关食品的标准数量少、空白多、更新慢、采用国际标准程度低。同时,因制定标准的部门分散,缺乏协调,同一物质的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甚至不一致的现象。另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数量众多,分属不同部门,缺乏统一的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情况比较普遍。食品认证体系多头管理、多重标准、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认证体系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

  第三,《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急需加大。《食品安全法》是一部关乎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法律,理应做到让百姓家喻户晓、妇乳皆知。但是由于职能部门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很多的消费者仅知道《食品安全法》出台了,却并不了解这部新法能为他们带来什么样的切身利益,当他们真的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不知道何去何从,向哪个部门举报,向哪些人索要赔偿,怎么赔偿。有些消费者买到不安全食品后,由于索赔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他们也会主动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

  针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为推进《食品安全法》的更好实施,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应尽早启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工作,建立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保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编制、人员、经费及技术监督力量,理顺职能和工作,为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奠定基础。应加大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营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良好氛围,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市民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对不安全食品及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予以曝光,提高全体市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消费安全食品。

  二是制定配套法规,促进依法行政

我市法制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围绕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尽快制定地方和部门配套法规、监管规章及有关配套文件,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力争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不全、职责不清问题。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审评审批和行政许可的标准和程序,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门槛作用,把好农产品和食品市场准入关,并加强动态管理和监测,对于监督检查或监测评估中发现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依法及时查处,确保我市市场的食品安全。

  三是完善基础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应加强有关食品监管的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以及认证体系建设。针对我市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不配套的现实,加大标准的制(修)订和体系配套工作力度。对目前相关的地方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依次梳理,没有的要尽快制订,已有的要及时修订和完善,使之形成比较系统的完善配套的食品监管标准体系,并积极地组织实施。应整合全市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做到资源互补,设备共享,以提高我市的食品检验检测水平。应改变我市食品安全认证工作不规范、秩序乱的现状,由单个职能部门独自管理,并做大做强产品认证工作,规范秩序,跟踪问效,实施全程监管,避免出现“一朝认证、一了百了、依次认证、终身受益”的现象,促使我市更多的农产品,特别是名优特产品获得国家和省的认证,为我市的产品打入国内、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省直社会法制支部  赵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