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哈尔滨市许多小学仍在收取择校费。有些不应收费的学校也以市政府提出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为由继续征收。
有许多问题经家长和媒体反映并曝光后,有一些得到了纠正。
通过查阅相关文件,本人了解到早在2004年和2005年国家就企业分离后的企办校归公的时间及收费早就有明确的规定,给出三年的过渡期,三年内可收费,三年后归财政负担不得再行收费。这些规定主要有:央企有国办发(2005)4号文及黑政办发(2005)30号文。上面都详细说明了有关资金的来源和用途。黑龙江省国资委对省内企业民办校归公也作出了很多明确的规定,但有关教育机构却违规收费。
一年几千元的学费,对于很多人很多家庭来说可能不算什么,但是不合理的收费只要收一分钱也是多。对于老百姓的利益就是一种损害。
既然国家财政已经按人头将全部教育经费拨发下去,那么这笔费用就不应再次从百姓身上收了。
如果教育经费在拨后仍有不足,那就应从财政上解决。如果经费不是不足而是被他人挪作他用,则又是另一个问题了。
老百姓对教育的微词这些年较多反映,国家就中小学实行义务教育是谁都不应改变的。
笔者希望教育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好收费问题,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省直综合六支部 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