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
婚姻是终生大事,大多数人的态度都非常慎重。感情生活正常的夫妻却欲解除婚姻关系,主观上大多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假离婚””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转移财产,恶意赖债。债务人为了赖债,迅速与配偶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协议内容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财产都归配偶所有,自己则孑然一身,离婚后行踪不定。债主临门,空手而归。
2)房屋拆迁,骗取补偿。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建过程中,由于拆迁补偿政策对无房户有一定照顾,甚至部分补偿款项以户为单位发放,于是一些住户得知拆迁消息后,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或住房安置面积,夫妻双方紧急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由一户分为两户,骗取非法利益。
3)城市职工为了得到双份住房补贴和包烧费办理“假离婚”
4)实践中,也有些夫妻是为了骗取低保、出国等原因而“假离婚”。
5)逃避计划生育,达到超生的目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正式职工,通过”假离婚”达到既超生又不受党纪、政绩处分和经济处罚的目的。
6)为躲避二套房高利率按揭,“假离婚”也已大量出现
二、“假离婚”的危害
“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及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总体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 “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假离婚”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成为一股冲击婚姻法律制度的暗流。
2)“假离婚”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贯彻落实,为计生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造成极大地障碍,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3)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假离婚”者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标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手续办好,则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损。
4)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以逃避执行为目的“假离婚”,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当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为直接债务人的夫妻一方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称法律文书已确定自己对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对抗执行。
5)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人们对于现代婚姻关系的尊重和依赖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当事人难免会假戏真做,导致另一方人财两失。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然而,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稳定隐患。
6)“假离婚”中伤害最深的是无辜而弱小的孩子,父母唯利是图的决定会影响孩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造成其缺乏安全感,导致身心发育上的不足。
7)“假离婚”会导致当事人社会道德水准的降低。“假离婚”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神圣与尊严,从一个方面来说是对社会整体道德体系的破坏。人们认为“假离婚”是低成本的,用来换取物质的满足是值得的。这是道德观念的退化与扭曲。
三、如何遏制”假离婚”带来的危害
现在很多负责办理离婚的民事部门门庭若市,针对“假离婚”这种新出现的社会现象,相关法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从婚姻关系的各个角度入手,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假离婚”者以婚姻自由为护身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1)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条件。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时,不能盲目求快片面地追求结案率,必须在查明感情状况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感情基础好,离婚理由不充分,但双方都强烈要求法院立即发出离婚调解书的,可以拒绝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应主动向离婚当事人的邻居和所在单位了解情况,掌握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离婚者意愿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应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反映,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2)加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假离婚”的迹象,法院可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假离婚”的事后补救工作。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或给国家、集体造成危害后果的,应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对非法所得进行追缴,并加倍处罚,使“假离婚”者无利可图。
4)把“假离婚”者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作为一个人诚信度的判断标准,这远比拖欠银行卡几百元透支款更能说明一个人的信誉程度。
5)对弄虚作假的“假离婚”当事人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单位或个人为申请“假离婚”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或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和审判人员违法办理“假离婚”案件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应依法追究。
医卫一支部 高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