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振春(全国政协常委、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革省委主委)说,在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具体地指出了改善民营企业发展要抓好六个方面政策举措,其中第六点是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是广大民营企业家最关切的一条,财产和人身安全是民营企业之本,没有这个本,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就无从谈起。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在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时,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更富效率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焕发出民营经济积极参与中国经济建设的巨大动力。
建议如下:
一、依法慎重决定是否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依法慎用人身强制措施,不得随意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随意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不得随意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言论和报道,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查封、扣押企业资产时,对经营状况良好或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避免因案件执行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
二、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免遭不法侵害。要不断深化司法改革,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涉。一些比较敏感或者涉及地方官员的涉企案件,可以考虑跨区域办案或者指定法院办理。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受贿等犯罪案件,依法快速处理,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实行挂案督办。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侵权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同时坚决杜绝民事问题刑事化,以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任意混淆企业家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等乱象。
三、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有些部门官员认为,纠正陈年旧案可能会伤害政府的信誉和威信,实际上恰恰相反,只有坦然面对积案,及时甄别纠正,让各界感到决心、看到行动,才是真的为企业吃下“定心丸”。这需要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更加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责任。对于一些大案要案,最高法院应该更加积极地介入,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强对地方法院纠错工作的监督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