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自2015年5月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新收案件增长速度明显加快, 2015年5月4日是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第一个工作日。据不完全统计,4日当天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过670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85%。案件的大量增加,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造成了“结案难”的问题,也产生了相应的民怨。
民事诉讼法颁布时还未施行立案登记制,所以民诉法所规定的案件审理程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为此建议,适当简化开庭程序,取消部分不必要的环节,以此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一、建议取消当庭宣读起诉状、答辩状的环节。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原告、被告双方在庭审前均已明确知晓,甚至双方的庭前举证也都按照起诉状、答辩状的思路,可见在庭审之前,双方对起诉状答辩状已熟悉到一定程度。在法庭上原、被告再各自宣读一遍既浪费时间,也浪费司法资源。
二、取消庭审中双方权利义务告知这一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在庭审前的通知中告知,庭审时的这一程序属于重复,没有继续施行的意义,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取消这一环节。
三、建议先选择一些法院作为试点进行探索式改革,待经验充足,制定规划推广。并待成熟后,将简化举措列入修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