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弃管楼”,一般是指产权单位由于经营状况不好等原因破产,或由于物业服务公司与产权单位存在矛盾纠纷,或由于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产生矛盾,导致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都不管的楼院。当前,弃管楼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当前乃至今后居民生活质量、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根据我们的调查,弃管楼可分为两种情况:“完全弃管楼”和“基本弃管楼”。“完全弃管楼”是指由于企业破产等原因,企业已经不存在的情况;“基本弃管楼”是指产权单位虽然存在,但企业(产权单位)由于效益不好,无能力管理,房屋设施、环境卫生等均无人顾及的情况。还包括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因服务质量、收费等产生矛盾,物业服务企业放弃管理的楼。
针对如何解决“弃管楼”弃管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必须要认真解决无主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首先对无主“弃管楼”进行认真核实、确认,然后在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招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原开发单位不同意放弃管理的,按政府相关规定,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弃管房屋进行登记,然后由房屋发证机构颁发房屋产权证,并责令其对弃管房屋行使管理职能。如原开发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房屋仍放弃管理的,根据《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该房屋可认定为无人认领,在这种情况下,该无主弃管房屋应归国家所有,由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纳入直管公房进行管理。
凡是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企业对职工住宅放弃管理的,应由弃管企业向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移交,让这部分“弃管楼”的产权归属变为国有直管公房,由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这一方面解决了城市居民住宅楼弃管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效地杜绝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二是解决怎么管的问题。我国城镇职工参加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产权多元化的出现,给城镇居民住宅的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城镇职工参加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产权以后,原房屋产权单位对已经参加房改的职工来说已不再是房屋产权单位了,在这种情况下,让原产权单位对已售出的房改房无偿地进行管理,这显然有失公允。但对这样多产权的居民住宅又不能不管,怎么管?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在旧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
三是解决由谁来管的问题。对“弃管楼”怎么管的问题明确以后,必须解决好由谁来管的问题,可采取以下两种管理模式:一是遵循市场规律走市场化道路,对具备一定规模适宜进行物业管理的“弃管楼”和曾实行过物业管理的撤管楼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实行物业管理。此项工作由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按程序招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此外,对擅自撤管的物业服务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应给予适当处理,要么由撤管物业服务企业对撤管物业继续实施管理,要么撤销其物业管理经营资质,总之,对企业的撤管行为要有个说法。二是对面积较小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弃管楼”由街道办事处牵头,与产权管理单位协商,除房屋专项管理工作继续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以外,其它管理工作(如住宅区的道路、环境卫生等)由街道办事处负责。1、明确责任。由住建局、社区组织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这个业主管理委员会要由一名社区干部长期负责,做到把楼先管起来。 2、强化措施。出台相关规定,对不缴纳物业费的可以停水、停电,强制其缴费,让楼先活起来。 3、政府在财政好转的情况下,投入一部分,实行“暖房子”工程,让“弃管楼”有人管起来。
(该信息被省委统战部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