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启动以来,取得了很好成效,但也普遍存在一些难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存有分歧,集中体现在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成员界定、股权设置与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只有重点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建议:
一、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尽快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组织结构、运行机制、法律责任,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抓紧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对组织的设立、登记、运行、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薄弱环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研究制定用水、用电、用地以及税费征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围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点和难点,探索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专项基金,加强农村水、电、路、通讯和人居环境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是理顺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能。理清和明晰党支部、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和关系,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运营和管理,重点是经费的分账使用和管理,实现政经分离,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性收入。
二、科学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公开透明。成员身份确认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充分考虑各类人群的合理诉求,最终交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决定,不能由少数干部操控,同时要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的权益。成员身份确认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身份确认后要编制成员名册,并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二是保证起点公平、程序合法。以县域为范围,由政府制定指导性意见,统一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程序、时点和原则等。既要尊重历史,又要兼顾现实,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和对集体的积累贡献等因素。新增人员是否获得成员身份并具有成员权利,前提是不能侵害其他成员的利益。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要根据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构成、发展状况、区域位置等,确定不同的标准和办法。为解决城市居民能够继承集体资产股权、但无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可以探索引入股东身份的办法,只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而没有选举权、表决权和土地承包权。四是出台指导意见、完善政策。尽快出台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包括成员身份确认的原则、成员权利义务关系等作出规定。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设置与管理。一是尽快出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由于各地在股权设置和管理的关键环节上存在操作困境,迫切需要国家层面在加强立法研究的同时,首先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关键环节提出方向性、原则性甚至是可操作性的意见。二是通过完善职能定位实现农村基层政经分离。在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明确村党组织、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分工和议事决策规则,实现党务、社会事务和经济事务的有机分离。同时,鼓励村书记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交叉任职,实现农村事务的有机统一。三是尊重群众意愿设置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无论是否设置集体股、股权管理是动态还是静态,都要尊重群众主体地位、保障集体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必须公开程序、民主决定,节奏上要与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改革进度相衔接。要在开展集体资产股权权能试点的基础上,审慎探索股权流转范围。
四、稳步推动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一是建立价格指数,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农村集体产权流转的期限及价格。收集改革开放以来土地流转、产权交易的数据,以及其他影响交易价格的相关资料,包括土壤肥力、气象、水文、灾害、交通及农业基础设施等资料,也包括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资产使用及劳动力转移等资料,建立产权交易数据库,探索建立交易价格指数,为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奠定数据基础。二是完善体制机制,维护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产权交易监督制度建设,突出资质审查和用途管制,防止违规交易行为,切实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仲裁调解机构,明确职责任务,规范调处行为,提升仲裁人员综合素质;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资产产权的抵押担保、资产登记、信用记录等信息库,增强契约意识。三是发挥政府作用,稳步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明确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公益属性,培育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优先在条件具备、需求旺盛的地区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引导农村各类产权进场交易;鼓励发展各种交易中介服务,加强信息收集发布、资源资产评估、交易代理、金融保险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完善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