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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黑龙江省委省直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05-04-12   来源:

(草案)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日)

   为推进省直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组织管理机制,更好地履行参政党的职能,特制定民革省委省直工作委员的工作条例:

   一、贯彻和执行民革中央、民革省委的有关指示和精神,做好服务,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工作。

   二、沟通省直支部之间的工作情况,协调基层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

   三、收集和整理省直各支部的意见及支部建设情况,了解民革党员学习、思想和工作等情况。

   四、协调各支部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先进。

   五、向省委会提出有关基层组织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六、定期召开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和解决有关事宜。(每季度一次工作委员会议)

   民革省委会直属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

    一、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设三名。省直各支部主委为当然委员。

   二、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省委组织处。

(本条例解释权为民革省委)

              民革黑龙江省委省直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