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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省直支部党员发展(暂行)办法

时间:2005-04-12   来源:

   根据民革省直组织发展实际情况,省委对省直发展党员工作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自2004年12月起,省直发展党员(除《党章》规定的条件外)仅限于省直属单位。哈市管理单位不在省直发展范围内。(以中共组织关系所属为界定)

   二、省直发展党员需经省委组织部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同省委负责组织工作的领导谈话、登记后确定为联系人士。对联系人士的外调采取组织部同支部联合外调的形式。

   三、新联系人士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从事行政工作具有副处以上职务,在本行业、本部门有突出成绩,有一定知名度(有民革特色的人士可适度放宽)。

    四、联系人士入党必须经省委培训,省委原则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培训班。

   五、联系人士要积极参加支部活动。支部在确定联系人士入党时(经省委培训后),要经支部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并报省委组织部确认。

   六、支部批准联系人士入党,必须经支部大会通过,支部大会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本支部党员总数的一半方为有效。

   七、支部介绍联系人士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作为联系人士参加支部活动。

(该暂行办法解释权为民革省委组织部)

                    民革省委组织部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