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黑龙江民革学习平台

民革党员应知应会知识系列之三

发表人:龙江民革

发表时间: 2016.08.09 14.09

10579

599

 

民革知识

86. 民革名誉主席、历任主席:

民革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名誉主席:宋庆龄(女);主席:李济深(1948年1月——1949年11月)

民革第二届中央委员会主席:李济深(1949年11月——1956年2月)

民革第三届中央委员会主席:李济深(1956年2月——1958年11月)

民革第四届中央委员会主席:李济深 何香凝(女)(1958年11月——1979年10月。1959年10月9日,李济深逝世。1960年8月,民革四届二中全会选举何香凝为民革中央主席)。

民革第五届中央委员会主席:朱蕴山 王昆仑(1979年10月——1983年12月。1981年4月30日,民革中央主席朱蕴山逝世。1981年12月,民革五届二中全会选举王昆仑为民革中央主席)。

民革第六届中央委员会主席:王昆仑 屈武 朱学范(1983年12月——1988年11月。1985年8月23日,民革中央主席王昆仑逝世。1987年2月5日,民革六届三中全会选举屈武为民革中央主席。1987年12月,民革召开六届五中全会,屈武辞去中央主席职务,全会推举他为民革名誉主席,选举朱学范为民革中央主席)。

民革第七届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屈武;主席:朱学范(1988年11月─1992年12月)

民革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朱学范 侯镜如 孙越崎;主席:李沛瑶(1992年12月——1997年11月)。

民革第九届中央委员会主席:何鲁丽(女)(1997年11月——2002年12月)。

民革第十届中央委员会主席:何鲁丽(女)(2002年12月─ 2007年12月)。

民革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主席:周铁农(2007年12月─ 2012年12月)

民革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主席:万鄂湘(2012年12月─)

87.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革党员实职安排情况:

1949年9月30日,政协全体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民革党员宋庆龄、李济深为副主席(1949年-1954年),同为副主席的还有朱德、刘少奇、张澜、高岗。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党外人士27人,民革党员有10人,分别为何香凝、李锡九、蔡廷锴、张治中、李章达、程潜、陈铭枢、谭平山、柳亚子、龙云。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程潜为副主席,同为副主席的还有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彭德怀。张治中、蔡廷锴、龙云、刘斐等人为军事委员会委员。1954年9月撤销人民军事委员会,设立国防委员会,由国家主席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第一届国防委员会(1954.9~1959.4)主席毛泽东,副主席中有民革党员程潜、张冶中、龙云。第二和第三届(1959.4~1975.1)主席刘少奇,副主席中有民革党员程潜、张治中、蔡廷锴。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任命15名政务委员,9人为民主党派人士,其中有谭平山、陈劭先、王昆仑、邵力子、黄绍竑。

1949年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成立,多名民革党员先后担任正职部长级领导。

何香凝:华侨事务委员会主任(1949年—1959年);

谭平山:人民监察委员会(监察部前身)主任(1949年—1954年);

李德全:卫生部部长(1949年—1965年);

朱学范:邮电部部长(1949年—1967年);

余心清,政务院副秘书长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1950年—1953年);

郭春涛:国务院参事室主任(1949年—1950年);

蒋光鼐:纺织工业部部长(1954年—1967年);

刘文辉:林业部部长(1959年-1966年)。

在各省级人民政府中,两名民革党员担任省级人民政府主席、省长职务。

邓宝珊:甘肃省人民政府主席、省长(1950年-1954年;1954年-1967年);

程潜:湖南省人民政府主席、省长(1950年-1955年)。

88. 现民革组织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底,民革党员共有115506人,省级组织30个,地级市委会271个,县委会52个,基层委员会61个,总支部414个,支部4539个。其中,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5人,全国人大代表40人;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1人,全国政协常委24人,全国政协委员93人;现任各级人大代表共计2192人;现任各级政协委员12309人;现任实职干部人数(副厅及以上)74人,包括省级政府部门正职5人、省级法院副院长7人、省级检察院副检察长6人。

89. 民革现阶段的政治纲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实行民主监督;致力于推动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致力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致力于丰富“一国两制”实践、推进祖国统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90. 民革优良传统和基本特色: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

91. 民革自身建设的原则: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

92. 民革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93. 民革党员享有的权利: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可以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人员;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领导机关提出,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94. 民革党员的义务: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遵守本党章程,继承和发扬民革优良传统;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执行组织决议,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95. 民革各级组织:中央组织为中央委员会;地方组织为省级、省辖市级、县级委员会;基层组织为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

96. 民革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

97. 民革发展党员的基本方针: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注重政治素质,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98. 民革发展对象: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民革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社会和法制专业人士以及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99. 民革自身建设目标:与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为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所信赖;有较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有所作为;组织严密、制度健全、机制灵活,处理内部事务能力较强,可以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100. 民革参政议政工作重点领域:社会法制建设、“三农”工作、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工作。

101. 民革中央定点扶贫联系县:贵州纳雍县(国定)、重庆石柱县。

102. 民革祖统工作“四个转变”:工作重心向参政议政转变,工作领域向多向型转变,工作渠道向多元化转变,工作主题向和平发展转变。

103. 民革祖统工作“三个坚持”方针:坚持将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作为祖统工作的核心内容,坚持将做好台湾人民工作成效作为祖统工作的重要标准,坚持将开拓创新作为推动祖统工作的根本动力。

扫描二维码进入手机平台

Copyright @ 2006-2013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