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黑龙江省民革网站
通知公告首页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首届民革省直工委春季羽毛球比赛方案

时间:2009-03-17   来源:
  一、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乔谷
  副组长:焦晓辉、唐新伟、袁伟东、杨俊玲、高岩、董倩
  下设二个小组:
  竞赛组:李跃年、郭丽娜
  组织组:高岩、董倩、严书战、张福良
  二、比赛时间:2009年4月9日至10日。
  三、比赛地点:哈尔滨商业大学体育馆(江南校区)。
  四、参赛单位:省直各支部。
  五、比赛项目:团体、男单、女单。团体赛第一局为男子单打、第二局  为混双、第三局为女子单打。
  六、比赛赛制:个人赛采取单淘汰三局二胜11分制。团体赛采取三场二胜制,每场采取三局二胜11分制。
  七、报名要求:每支部报领队一名,运动员不超过五人,其中团体赛必须有一名女选手。服装支部自行统一。各支部另报一至二名志愿者(要求熟悉羽毛球比赛规则)。
  八、报名时间:2009年3月15日至25日。
  九、录取方法:根据报名情况另定。
  十、本次活动作为支部量化考核的一项内容,各支部要严密组织。
 
  比赛细则:
  参赛选手须按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迟到10分钟的选手做弃权处理。
  一、挑选场地或发球权
  每场比赛开始之前,参赛双方首先要在裁判员的主持下,由裁判员抛硬币确定胜者。胜者具有挑选发球权或挑选场地的优先权。赢方选剩的那项权利归输方所有。
  二、局数和分数
  1.每场正式比赛以三局两胜制决定胜负。
  2.比赛为11球决胜制。
  三、发球权、交换场地
  1.比赛中除第一次发球有投硬币决定外,其余发球权均属于上一球的得分选手。比赛进入下一局,首次发球权属于上局的负方。
  2.每局过后交换场地,每局之间有2分钟的间歇。
  四、发球和接发球
  (一)合法的发球
  有发球权的一方称发球方,对方则称为接发球方。
  1.发球时脚不得踩发球区的任何界线。
  2.一旦双方选手站好位置,发球员的球拍一开始挥动即为发球开始,发球员的球拍必须连续向前挥动直到将球发出。必须注意的是,一旦发球员开始挥动球拍发球,而未击中球,则应视为发球违例。发球时,任何一方都不允许有非法延误发球的行为。
  3.在发球过程中,即从发球员的球拍开始挥动直至球拍的拍面将球击出为止,发球员的双脚均不得离开地面或移动。
  4.发球员在击球的瞬间,球与球拍的接触点及整个球体均要低于发球员的腰部,整个拍框必须明显低于发球员握拍的手部。
  5.发球员必须站在本主发球区向位于自己相对应的斜对角一端的发球区发球。球体须经球网的上方飞过,落入对方场地的发球区域内才有效。单打有效发球区域的范围是(以右区为例):前发球线、中线、单打后发球线和单打边线之间。左区反之。
  (二)合法的接发球。
  1.接发球员必须等对方发球员按相应的规定将球发出后,即球托触及球拍的拍面而飞离球拍后,才能移动两脚,并开始接发球,否则属违例。
  2.接发球时,接球员的脚不能踏踩在接发球区域四周的任何线上或线外,否则违例。
  五、发球区和接发球区:
  1.发球员的分数为0或双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右区发球或接发球。
  2.发球员的分数为单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六、重新发球如下列情况发生时应重新发球:
  1. 发球时如果未超过球网或未触及球拍则重新发球
  2. 发球时,发球员和接发球员同时违例。
  3. 当接球员尚未做好准备之前,发球员即发球。
  4. 在比赛进行中,球托与球的其他部分完全分离或球完全破损。
  5. 除发球以外,球过网后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
  6. 在比赛中,不可预见或意外的情况发生。
  七、比赛的连续性
  一场比赛应从每一次发球开始连续进行直至整场比赛结束。比赛中只有裁判员有权暂停比赛。但有一种情况除外: 比赛中遇到运动员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时[如天气变化],裁判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暂时停止比赛,双方所得分数有效,比赛恢复时从该分数起算。
  八、违例
  1.发球时,球拍未击中球。                
  2.发球时,球过网后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
  3.比赛中,球从网下或网孔中穿过或不过网。
  4.比赛中,球碰房顶及场地四周以外的人或物体。
  5.比赛中,球碰到运动员的身体或衣物。
  6.比赛中,击球者球拍的击球点不在自己球网一方,而是过网击球。
  7.比赛中,选手的球拍、身体或衣物碰网或网柱;选手的脚或球拍由网下侵入对方场区。
  8.击球时,球夹在或停滞在球拍上,紧接着又被拖带。
  9.球员两次挥拍,连续两次击中球。
  10.阻碍对方紧靠球网的合法击球。
  11.比赛时选手故意扰乱、影响对方进行正常比赛的任何举动。
  以上违例情况出现后,对方得分。
  九、比赛记录
  每场比赛须作记录。记录选手名字与比分,并由选手及裁判员核对并签字。
  十、奖励
  此次比赛设立一、二、三等奖。

                                                                                   民革黑龙江省直工作委员会
                                  200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