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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选登】关于更好推进房屋契税征缴工作的建议

时间:2021-06-18   来源:省委会调研部
     

民革牡丹江市委副主委、宁安市政协副主席朱磊反映房屋契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以目前“办理产权证照之前不强制限期征缴”的政策模式,普遍存在着不急于办理产权证照的纳税人缴纳住房契税不积极、不主动的现象。亦有因开发商手续不完备等各种因素,导致多年不能办理产权证照而影响契税征缴的情况。据随机调研数据,我省1个县为例,就有约5000多户纳税人在购买房屋后多年一直未缴纳契税。

一、建议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暂行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统一的征收机关核定期限天数,我省也未单独制定相关政策明确核定统一缴纳期限。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仅要求在办理产权证之前将契税缴纳作为前置条件。缴纳契税是一笔较大支出,因此没有售房意愿的纳税人不急于办理不动产证。

二、相关建议

1、法律规定纳税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后即产生纳税义务,从全国来看,住房契税缴纳工作各地的执行情况均不同,一般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核定期限。比如,辽宁省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建议我省可否考虑参照,也明确统一的核定缴纳期限。

2、在我省税务部门实际工作中,建议可否统一意见:即以契税缴纳时间、产权证办理时间中,二者谁时间在先,就以谁为认定房屋“满二、满五”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时间点,以此鼓励那些即使暂时不能够办理产权证的产权人也能主动、积极早日先行缴纳契税的积极性。
    备注:

该建议已由民革省委报送黑龙江省相关部门。全省民革各级组织和民革党员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可以与民革省委调研部联系,我们将选取精品信息报送民革中央和全国政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参政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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