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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制度的建议

时间:2018-02-24   来源:省委会调研部

自基本医疗保险改革10余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保健意识逐渐增强,对保险基金的需求和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逐步提高。这就需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断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师的管理,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医疗成本。

目前,医疗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的问题有:

一、医生对医保政策和制度了解不透彻,不能对病患提出的哪些药费需要自负,哪些药费由医保基金支出的问题进行解答,甚至有的医生认为这些问题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关予以回答,与他们无关;

二、患者身份存在冒用现象,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目前,一些省市已建立了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如北京、上海、青岛等城市,应尽快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对参保人员门诊就诊、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定诊医师的用药规范等作出规范, 具体建议如下:

一、统一培训,发放资格证书。

建立医保医师经办机构,把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全部或部分执业医师,确定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保医师,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登记、备案。确定医保医师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指定具体可行的培训方案,统一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培训,发放资格认证证书。

二、对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操作规程作出规范。

参保人员就医,接诊医务人员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对已过期或已挂失证件,门诊窗口应给予及时扣留,并及时交院医保办进行处理。

三、对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操作规程作出规范。

    1.住院病人入院前,在门诊或其他医院已作过的检查,在新的医院住院后除必需检查的项目外,不得再做重复检查。

    2.住院病人入院前,应明确告知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对属于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履行告知义务后才能办理住院手续。

    3.定诊医师要严格掌握入院条件,坚持“因病收治”、“合理治疗”的原则,不得“小病大治”、“病愈休养”。

四、对定诊医师的用药作出规范。

    1.定诊医师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用药。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开方,并将诊断结果、所用药品及所做的各项检查全部记录在病历上。

    2.定诊医师必须根据病情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人情方、转抄方、过期或超前日期处方,不得以分解处方等手段降低处方值。严禁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及做重复检查。

    3.对慢性病患者要做定期检查,了解其病情发展情况,确认病患长期服用该药物是否合适以及该病是否已经痊愈,是否不再需要继续服用该药物。

    4.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传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和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5.严格执行控制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的正常使用规定。